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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老舊大樓逾期未設管委會 每戶最高罰20萬

聯合報 / 記者鄭媁   劉宛琳/攝影


城中城大火燒出老舊大樓公安疑慮,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以及「消防法」、「建築法」修正草案,增訂凡被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屆期未成立者,每戶最高可處20萬元,可按次處罰。

為強化公共安全,行政院提案修法,增訂公寓大廈如未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經地方政府認定有危險之虞,不論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已取得的建造執照,均應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

初審條文明定,地方政府應輔導或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若因故未能在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地方政府可視實際狀況展延一次,並不得超過一年。
在罰則的部分,草案明定,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將按每一專有部分進行裁罰,可處區分所有權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可按次處罰。

若經處罰後仍未依規定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者,必要時,由地方政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委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以利辦理相關公共安全事項,確保居住品質。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先前表示,修法後罰則調整為,每一戶罰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看起來雖比現行30萬元來得低,但過去是罰整個社區,這次是罰每一戶,整體罰則是提高的。

朝野立委關注,「危險之虞」標準如何認定?營建署長吳欣修表示,過去曾「快篩」有結構疑慮者、像城中城大樓已專案處理的、或有公共消防檢查不合格,屢次要求但未獲改善,這些不良紀錄的公寓大廈都會被列入,這三類加起來比例不少。至於「限期」成立管委會指多久,待修法公告後,會與地方政府開會訂定。

此外,內政委員會也初審通過「消防法」第9條,明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仍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


資料來源: https://bit.ly/3uAad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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