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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物業管理學會》解決都更難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需修正

為解決都市更新難題,最近政府不斷祭出新的措施,包括《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上路,最新的又有「《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經跨部會討論也將定案。物業管理專家直指,政府提出的這些措施聚焦在拆除重建上,建議都市更新中的「整建、維護」也應給予充分重視,兩者一併進行修正相關法令條款,尤其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應增訂長期維護修繕責任與修繕基金條款。

台灣物業管理學會理事暨主任委員郭紀子指出,都市更新不是只有拆除重建,還有「整建、維護」也是非常重要的手段,而現行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不過,實際上執行的結果,就是台灣的公寓大廈長期維護修繕計劃闕如,長期維護修繕基金不足,成為台灣都市景觀頹敗的重要原因之一。

郭紀子說,在日本,除建築工法的進步使得建築物的壽命更長、品質更好,並且法令要求所有權人必須建立長期修繕計劃,定期實施建築物的維護保養,而區分所有權人每個月繳納管理費時,還要同時支付一筆「修繕積立金」,長期維護修繕基金充裕的背後有著法令的保障。

郭紀子說,台灣應該仿效日本做法,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更加具體化要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制定公寓大廈定期的維護修繕計劃並向主管機關報備,並規範區分所有權人於每個月繳納管理費時,同時支付一筆長期維護修繕基金,因為日積月累的修繕費用,需要進行大規模修繕時,就不會有經費困窘的問題。

(時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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