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活動

Newsletter

建築法修正三讀 公眾建物強制耐震審查

漏洞補上!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前者針對公眾使用合法建物的「耐震評估」列入改善範圍;後者規定被地方政府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須限期成立管理組織,違者可按戶處最高二十萬元罰鍰,被視為「高雄城中城」條款。

內政部營建署建管組組長高文婷指出,這次建築法修正案可溯及既往,主因二○一九年七月一日全面推動私有公眾建物除防火避難審查外,還要進行耐震評估,但僅規定防火避難若不符合標準可強制改善,耐震評估卻無強制規範;修正案發布實施後,將針對私有公眾建物,包括醫院、私校、旅館等,符合單一所有權人以及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約三○二.五坪)等條件的公眾建物進行「結構」審查。

若不符合耐震評估,將分近程與遠程兩項補強方式,前者是耐震評估分數不足八十分的私有公眾建物,低矮樓層須先進行耐震補強,避免大地震造成瞬間倒塌等現象;遠程則是要整棟建物耐震補強,若屆期不改善,可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

危險公寓大廈 須設管委會
被視為「高雄城中城」條款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則新增二十九條之一及四十九條之一,要求危險公寓大廈限期成立管委會。

高文婷指出,危險公寓大廈認定標準還在與地方政府討論中;根據先前統計,全國七層樓以上、未成立管委會的大樓約八五○六棟,在城中城事件後,初步認定具潛在危險的大樓約二三六棟。

法規發布實施後,被認定危險公寓大樓經輔導屆期仍未成立管委會,每戶最高可處四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也補充,今年開始推動為期四年「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每年補助經費二千萬元,四年合計八千萬元,補助地方政府輔導該類大樓成立管理組織。

文章來源: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513927
TOP